河北经贸大学法学研究生论坛简报第一期

作者: 时间:2010-01-08 点击数: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研究生论坛简报

主题: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时间:2004年4月27号

地点:旧教学楼第一多媒体教室

参加人员:2003级经济法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

主发言人:于向阳、李北凌、刘明霞、臧洪涛

指导老师:刘俊敏教授

嘉宾:杨欢进副校长、柴振国院长、郭广辉副院长

主持人:任健、王娟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研究生论坛简报

主持人:首期研究生论坛经过有关同学的精心准备今天终于和大家见面了,首先感谢各位领导老师的光临,在论坛发言正式开始之前,有请杨校长给大家讲话。

杨校长的讲话:今天来没有什么准备。听说法学院的同学搞了一个研究生论坛,我是发自内心的高兴。研究生阶段学习最关键的是要自学。小学、中学。大学阶段是以学习为主,研究生则是以研究为主。美国华裔科学家杨振宁教授说过:‘小学是老师给学生提问题,中学是学生给老师提问题,大学是自己给自己提问题。’那么研究生应该如何学习呢?我认为仅仅给自已提问题还不够,更重要的是要自己解决问题。我们研究生论坛正是本着这个宗旨而举办的。三年的研究生学习阶段不仅要多看书,而且要勤思考、多交流,而这正是我们论坛的目的所在。这个活动的举办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弥补了我校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漏洞,是一个创举,是我们大家所需要的。论坛的举办会对其他专业的学生、对法学院以后的学生乃至对全校的学生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希望通过同学们和老师的共同努力,把这个论坛搞好。坚持以学术讨论为主,不打棍子,不扣帽子。本着追求真理的目的,通过该论坛的举办使我们对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刻。最后,预祝论坛越办越好!

主持人:谢谢杨校长。下面论坛开始请各位主发言人依次发言。

臧洪涛:大家好,我们2003级经济法专业,知识产权方向的学生今天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探讨一下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问题。由于时间仓促,知识不足,在我们发言过程中难免有错误之处,还请老师、同学们批评指正。

在谈著作权集体管理之前,我想有必要先介绍一下著作权的相关知识,以便于大家的理解。所谓著作权,一般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民事权利。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在内,也就是作品的传播者依法的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其他主体还包括因合同、继承等关系取得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客体,也就是作品,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 作者创作作品的目的就是希望作品能够被传播、使用,也只在作品的传播、使用过程中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主要是财产权才能够实现。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利,个人管理是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比如:文学作品的作品可以直接和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他可以直按了解作品的使用情况,知道自己作品什么时间出版,印刷了多少册,每册的定价是多少,和他应得多少报酬。由著作权人直接行使权利是行使著作权的最理想方式。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了以“知识爆炸”特征的信息时代,个人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在许多情况下变得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使用作品的方式多种多样:在酒吧、宾馆等公共场所直接或通过录音制品或广播等公开演奏音乐作品;放映电影作品及其它视听作品;出租VCD;在网络上传播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等。同时,创作作品的数量日益增多,尤其在网络上,匿名、化名作品不计其数。这就产生了一个困局。下面,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据报道,1999年6月以来一段时间,重庆维普公司未经许可,采用扫描录入方式将我国的7000多种学术类期刊原版原文制成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并以光盘、硬盘复制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销售。2000年底,全国2000多家期刊杂志社、编辑部据此以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指控维普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经过两审终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中一部分指控先期审理,并判决维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复制出版发行活动,赔偿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国科学杂志社等数十家杂志社、期刊编辑部损失共计约53万元。

案例二:2003年4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就播放背景音乐侵权一事与北京几家大商场协商无效后,向王府井百货大楼、中友商场、百盛商场、新东安市场、长安商场、贵友商场发出律师函。函中要求这些场所就播放音乐、歌曲的事实向“音著协”交费,否则将被诉诸法律。同时,“音著协”还向西安、天津等十几个城市的大型商场、歌舞厅发出同样内容的律师函。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原告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所签订的合同,及原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音乐著作权协会所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原告有权对所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管理处分,并且有权对侵犯原告所管理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原告白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作为一家大型商业企业,常年在其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但既没有获得原告的许可,也拒绝支付使用费。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并不支付使用费,是侵权行为,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其实,案例一所反映的著作权问题中是冰山一角。因为维普公司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的收录的期刊文章,不仅涉及到期刊编辑出版者对期刊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权,而且还涉及到期刊作者的著作权。然面,《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的期刊数量成千上万,包括的全文文献数百万篇,所涉及的期刊编辑出版者数以千计,而作者数目更可能有数十万、甚至百万。如果要维普公司一一取得许可,尤其是取得期刊作者的许可,由于成本高昂,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是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在何时何地被他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方希望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作品的使用权而苦于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或成本太高而望洋兴叹。这个局面对我国科技文化事业的繁荣: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圆满实现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我们可以为解决这个困局提出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与邻接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被许可人以该种方式使用作品并向许可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在案例一中的维普公司就是采取的这种策略,其思路是与期刊编辑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期刊编辑出版者主要通过投稿须知等声明的方式,告知投稿的作者,共发表的文章将收录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但是,由于其收录的期刊文章最早可追溯到1989年,虽然期刊编辑出版者的著作权许可,可以通过他们之间的合同朋及到1989年。但期刊编辑出版者发表的上迷声明可能向后生效,而不能向前溯及到1989年,所以这些早期文章的著作权许可难以通过声明合法取得。而且,这样做的结果是邻接权人的著作权得到了实现,但著作权人的权利却未有有效的保障。

方案二: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互联网上作品的发行可以主张适用法定许可,从而只需要付费即可(可以由中国著作权报酬收转中心转付即可〕。但是这一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只适用于网络传播,不适用于其它方式的传播使用。

方案三: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作品的使用,和预期的使用者协商,在适当的条件下,使用者支付适用的使用费后,向其发放使用许可,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在著作人之间进行分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市场—管理机构左手接入一批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及权利,右手则递给另一批需要这些作品的使用者。在这个信息市场中,使用者可以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物品’,当然得付出代价,而著作权人的愿望一--传播作品和获得报酬—--也实现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同时也较好的解决了单个组织没有能力管理自己权利的问题。

无疑,方案三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下面,就请李北凌同学继续介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源起、在世界各国的不同规定以及在我国的现状

李北凌: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源起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基于著作权人权利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优越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后期的法国,1777年,法国著名剧作家博马舍倡议成立了法国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该协会的宗旨是保护戏剧作者作曲者的精神和财产权利,其任务是负责收取和分配使用本会员作品的费用,就舞台作品的使用进行合同谈判,对有困难的作者给予帮助。继法国之后,以集体管理方式实现著作权人的利益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目前,美,英,德,日等著作权保护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成立了各种不同类别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也作了规定。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从诞生之初就是著作权人自发组织起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社团。它首先产生于音乐作品领域,因为使用音乐作品的方式非常分散,作者和代表作者利益的出版社无法单独实现作者的权利。目前,国际上该性质的组织已经扩大到了文字作品和美术,电影作品,邻接权等领域。在维权的呼声中集体管理组织已经确立了自已的地位,尽管在性质,地位上各国的做法和认识还有一些差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它已经凭借自已的优越性征服了世界。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屈景明先生作了很好的阐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简要的的讲,就是在一定独立的行政,司法领域,某一类著作权人的全部,自愿集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会员制的组织,会员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以有限转让或信托的方式投权这一组织。该组织以自已的名义行使受让的著作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而后,根据著作权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人们将这样一种著作权保护机制称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简单的说,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把自已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授权给依法成立的组织,以该组织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的著作权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有以下特征:

1民间机构与官方,半官方机构的并存。“二战”前的集体管理机构均为民间机构。之后其性质发生了分化:一方面,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集体管理机构的民间性,只是近年来加强了对民间管理机构的国家监督;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集体管理机构一般是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因为民间集体管理机构运转所需要的费用需要其成员的捐助,募集,而这笔费用对上述国家的作者来说,无疑是一项沉重的负担。而且,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集休管理机构享有政府部门所特有的权威,在行使保护著作权的职能时更为有效。

2一定的垄断性。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上,需要一定程度的垄断。第一,从著作权人使用人方面来讲,一个统一的高效率的集休管理机构,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支出。第二,从集体管理机构方面来说,一个垄断性的集体管理机构至少在这些方面有独到的优点:(1)利于向使用者发放一揽子许可,使用者为了效益和效率的需要往往对一揽子许可“情有独钟’。(2)加强与一些实力强大的使用者,如电台电视台的谈判地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和电台电视台谈判时,往往处于劣势。如果有数家组织在和电台电视台谈判,电台电视台就可能以不使用某些作品相威胁,来达到自已的目的,从而损害作者的利益。(3)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管理机构,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无序的同业恶性竞争。比如采取价格战。我国的知识产权意识总体比较弱,一个垄断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至于对不同种类的权利和不同种类的权利人来说,是单一综合的集体组织还是分立的多种组织井存的集体管理组织,取决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传统。综合性的组织优点是它能很好的协调不同权利人不同形式的权利,能够有效的争取到权利人的全部利益,能够比较容易的解决新出现的使用方式所带来的问题。分立管理组织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反映不同权利人和不同权利的需要,而采取比综合性管理组织更有力和针对性的措施。我国现在已经成立了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摄影作品著作权协会等,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分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外已经运行了百年,但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要建立一个成功有效的集体管理体制还要走一段路。我个人认为。在开始阶段,基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考虑,分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适合我国。

3非盈利性,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于1936年第11届柏林大会通过的文件曾规定:“每个结盟协会绝对排除任何商业或投机性质,以及直接或间接的盈利目的。”由于它的非盈利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税收方面享有特别的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非盈利可以说是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最大的特点。“即使这些机构的私有性或共有性及其构成的法律形式取决于国别特征,而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承认这些组织的必要条件。’在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的非盈利上,有的国家甚至直接在立法上加以确定。如西班牙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不得具有盈利目的。

三、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涉及著作权的诉讼中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集体管理组织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后,即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

主张权利,以自已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以自已的名义许可他人使用收取使用费。有疑问的是在诉讼中集体管理组织的地位如何?有学者主张集体管理组织在诉讼中的地位应根据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授权的实质内容来确定,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代理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其实是误解了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基于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信托关系,集体管理组织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后,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相关事务。只要是涉及到与自己管理事物有关的诉讼,权利人不必再授予集体管理组织具体的诉讼权利,集体管理组织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和仲裁。否则,既与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的目的相悖,也与国际上的实际做法不一致。当然,集体管理事务之外的诉讼或仲裁,集体管理组织如果涉讼,其地位如何,则应该具体分析。

四、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能。集体管理制度是墓于著作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需要而建立的,因此其必将以有效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作为首要目的,由此决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能:代表作者许可使用者使用其作品,收取和分配使用费和参加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行国际合作。

但是我们不应该狭义的把该组织简单的理解为一个收费站。因为“文化财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贸易货物”。该组织还应成为创作人的保护机制,还应当担负起捍卫作者精神利益的使命,并以其特殊的方式履行文化和社会任务,为推动全社会的文化发展作出努力。具体而言有两项职能:一是以自已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二是作为当事人进行与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和仲裁。

刘明度:一、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经在实际的集体管理体制上对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进行了分类管理,音乐作品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管理。

1、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共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都可以加入协会。截止目前,协会已有会员2500多名,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已超过1400万首,但只有大约20万首是国内产品,难道说在中国只有2500多名音乐作词作曲家,且只作了20万首歌曲吗?

2。非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对于非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我国一直不太完善。1998年经国家编委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下设中国文宇作品著作权协会和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对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但遗憾的是这两个机构至今尚

未正式运作。也就是说,实际上现在针对非音乐作品尚没有集体管理组织在进行具体工作。

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的困难

由于我国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刚刚起步,要在短时间内完善体系不是轻面易举的事情。国际上运作较为成功的集体管理机构也花费了五六年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几十年的努力才能确立著作权协会的地位。在找们国家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还有其特殊性,虽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1992年就建立并开始运营,但我国仅仅在2001年修订的新《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有了一条原则性的规定,至今仍没有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这样要想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上就有很大困难。不仅存在共本身建立困有的困难,还存在着大环境的影响。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环境和法律意识尚待提高。著作权是项私权,它是从西方社会出现并发展起来的,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人们对这项权利也给予了认同。而从我国传统来看,人们普遗缺乏著作权的意识,不承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成为商品。比如一些老艺术家们认为我创作艺术就是为了人民大众服务。如果我把它作为商品来买卖,那是对我人格的一种侮辱,同时,使用者在缺乏权利观念的社会里也容易认为智力作品同一般产品一样。购买之后就可以任意支配,或认为一次付酬后,取得了完全的使用权。比如在一些大商场。超市、餐厅,经营者们为了让购物者们有一个放松温馨的购物环境,经常会放一些音乐,但从没有一家商场或超市会认为放背景音乐须交使用费。我们在座的同学们也肯定会有一些人会认为放背录音乐并不须交钱的。在这种状况下,从西方移至过来的著作权制度如何在我国的大环境中得到应用和发展就需要更多的时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亦是如此。

(2))集体管理机构起点的特殊性。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要么是权利人自发组织,比如法国的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么是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比如美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有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我国则不同,它是由国家机构(一般来说是版权局)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的一种行政模式的机构。这种从行政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都需要一定的时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

(3)法律体系尚待完善。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从无到有也是近十几年的事情。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年制定的,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体系尚需要宪善。目前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只有《著作权法》第八条原则性的规定,且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缺乏相应规范的情况下,集体管理机构很难快速建立起来。

四、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设想及建议(如何完著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

面对国外集体管理机构的经脸,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成熟的制度引入到国内,取它山之石,以尽早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体设想及建议如下:

1。加强相关宣传,唤醒权利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作品权利人都是由自己与录音、出版单位或版权代理机构联系来实现自已权利,虽然这种方式可以让权利人没有折扣地获取收入。但也必须看到其不利之处:

(1)作者将部分精力花费在作品的传播、盗版打击、诉讼纠纷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上,严重影响了其新的作品创作;

(2)作者个体势单力孤,在与录音,出版者及代理机构交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保障其权益;

(3)由于作者投权渠道单一,众多使用者没有合理和畅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也会影响到其作品的传播。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及工作开展的顺利程度和人们的著作权意识有很大关系。著作权这种私权源于西方,引进到我国后,与原有文化不相适应。我国是一个一直在强调奉献的国家,人们很不习惯用权利的观念来处世生活,因此加强宣传显得非常有必要。

2。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

现在相当多的学者都在呼吁国务院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很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重要的是我国没有集体管理方面的历史经验,则更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式的指导,规范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其今后的发展。当一方面我们在呼吁作者加入到集体组织中去,另一方面规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却又迟迟不见踪影的时候,具体工作开展的困难就可想而知了。那么立法中应规范那些方面呢?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针对我国现实的情况,立法应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为官方机构。因为我国的集体管理机构刚刚起步,需要政府的扶持,运作起来才会更加有效。

(2)根据不同作品类型分别进行管理。我国在目前实际运行中已形成了分类管理的模式。具体应以中国版权局保护中心统一负责,针对不同类型作品在中心以下设各部门进行管理,音乐著柞权协会、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为其下的一个部门。这洋在今后出现新的作品类型或者使用方式时可以方便扩充而不会影响机构的稳定性。除上述机构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否则在机构起步阶段会引起混乱。

(3)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收取报酬阶段的规范。集体管理组织的大量工作也是最困难的工作就集中在此。在音乐著作权协会诉长安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收费的案件中,长安商场提出的一个抗辩理由就是收费有音乐著作权协会单方制定且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如何确定这种收费是合理的呢?所以必须在立法中加以规范,使其收费有法可依。

(4)必须也要规范对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邻接权人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中国音像协会有建立此类组织的意向,但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很多困难。例如,对作品使用人的收费额度难以确定。邻接权人录制出版作品的成本玩高于作者,这势必导致其收费也会相应提高,面对现有的社会状况,具体操作情况令人担忧。收取使用人的使用费后,如何与作品作者分配,分配比例如何?网络环境对出版业的冲击,以及缺乏相应规范。使得邻接权的集体管理困难重重。我们建议将作者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纳入到一个机构中。从而方便收费,同时可以避免作品使用者向不同机构多次缴费,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5)将法定许可职能划入集体管理机构。现在的法定许可是由版权局负贵,但在许可和报酬分配方面都存在问题。比如许可作品和分配报酬时找不到权利人等。而将这部分职权划入集休管理机构后,这部分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6)立法中应该规范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在法制传统不强的发展中国家里,集体管理是个新事物,为了保证作者、集体管理机构和作品使用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对集体管理的收益分配应当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的原则对年终财务报告进行审阅批准,如果完全依靠市场的调节机制,依靠谈判确定最后的付酬标准,在中国的现阶段会缺乏足够的权威性让人们去理解和自觉执行。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著作权新问题不断出现,集体管理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许多作品新的使用方式使作者更加难以控制,更加依赖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行政机关在面对这种新形势时对它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还需要不断加强。

总之,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道路非常曲折,这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去改变人们旧的意识。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途非常光明,因为它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文化的传播。

主持人:谢谢三位同学的精彩发言。下面的时间请同学们就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发表自己的看法或想答辩人提问。

于向阳: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著作权的性质来分析。著作权也是一种权利,它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种私权利。无论由谁来主管,也无论设置什么机构来保证权利的实现,都不能改变其私权的本质属性。在私权领城权利百分之百属于权利主体,没有什么主管机关可以干预。著作权私权的性质给了其某种绝对性。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讲,要求著作人必须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其权利。进行强制性许可则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俊犯。另外,《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确定了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即获得著作权保护不需要属行任何手续,不需注册或作保护的标记,如果把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前提就违反了该原则。因此著作权管理是自愿许可的,而不是强制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只能是自愿,这不仅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面且更是对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坚决维护。出于对权利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明确了自已的坚决立场;各国应该维护著作权人选择是否接受集体管理的自由,尽可能进免强制集体管理。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在这里,著作权人和有关的权利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因此,著作权人有选择的自由。当然这个问题会让我们想象。以后的著作权相关的立法,有没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些著作权规定必须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我想不排斥这个可能。

赵同娜: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同时又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那么,二者之间是否有冲突?

子向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以自己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诉讼、仲裁时,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该组织通过以上行为获得的利益,除了给付著作权人的应得利益后,剩余所得用于该组织为此活动的花费,及正常的组织运营花费,因此无利可图。恰恰是为了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好的为著作权人服务。避免该组织为了利益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第8条才规定该组织为非营利性姐织。因此,二者并不矛盾,相反是一种相互促进关系。

王玉杰:我也同意著作权人与等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

于向阳:信托是一种以实现财产的保值或增值为目的的理财手段。其目的在于实现财产的价值。著作权人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信托关系是最好的选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凭借一定的物质条件。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和交涉能力代表著作权人同使用者谈判,处理相关事务,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遗憾的是。我国《表作权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我想在以后的著作权立法中,立法者对此会加以考虑的。

张甫姗: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于向阳:我们是这样考虑的。第一,著作权人自由决定其许可使用的费用,但这容易导致著作权人面对不同的使用者在相同使用情况下,会有不同的使用费用标准,会对某些使用者造成损害。第二。按照国际通行标准,集体管理机构面对的是数以万计的使用者。旅馆、娱乐场所、餐馆,歌厅乃至于商店、火车,飞机、轮船等等,都使用MTV,卡拉OK等音乐作品。因此对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来说。最方便的是按行业进行谈判,确定收费标准,使用单位照此执行,在有条件时。要求使用者送交作品使用情况报表,取得确定费用的依据。有些使用者不可能提供使用作品的情况。在取不到数据时。需要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了解作品的使用情况。使用费用的确定是个大难题,一般应根据使用情况不同而不同。

刘喜法:我不同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于垄断地位的观点。我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处的地位应是一个中间人或者说服务者。

于向阳: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源上看,它从诞生之初就是著作权人自发地组织起来雄护自己权益的杜团。其任务就是负责收取和分配使用本会员作品的费用,对作品的使用进行谈判,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充当的角色就是连接。沟通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为他们提供服务,所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中间人、服务者。如果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于垄断地位,则很有可能损害著作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达不到为他们沟通、服务的目的。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能在许可使用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以高于合理的价格许可他们使用,则会导致使用人在违背公平、自愿的情况下接受,这打击了使用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因此,不同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于垄断地位的观点。

张肃娴:我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处于垄断地位。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立法,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公司法》和《反垄断法》设立,那么对于同一行业或同一权利进行服务的就会有多个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面对多个组织,感到无所适从,会和多个组织协商有关事宜,这加大了成本,降低了保护的效率和力度。而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使集体管理组织处于一个实际上的垄断地位,则会克服以上弊端,提高效率,加大对著作权人保护的力度。尤其是在我国,国情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处于垄断地位。当然,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国家应加以限制、监督,防止恶意垄断。正因如此,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由国家监督,管理。

刘喜法: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定位问题,我不同意定位为半官方性质,认为应定位为民间性质。对于正在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而言,树立组织的权威,简单而快捷的办法就是给子其一定的官方性质,这就给许多人造成一种很象,似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了官性才能发挥其权威。历史告诉我们:二者并不是必然联系,官方不等于权威。因此,借助官方力量建立了管理组织后,还是应该还之于民。另外,政府应对社会负有贵任,但政府要减少直接干预,不是不管。而是管得更有智慧。政府对著作权管理组织的建立和活动的监督,应当是间接的,但是不能就此认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理想中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是作者自己的机构,不带有任何官方的色彩,我们可以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源中看到这一点。

于向阳:但是我们的出发点应该是什么性质的机构能最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就采用什么性质的机构,也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当采取的方针是能够发挥两个积极性的方针,既发挥作者的积极性,又充分依靠国家的支持和干预,这是国情所决定的。国际上对我国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承认不在于官办或民办,而在于该组织能否为作者服务。考虑到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刚刚建立,半官方的集体管理组织能较好维护作者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理想中的能充分体现权利人意愿的民办集体管理组织可能会更好地为作者服务。

主持人:谢谢大家的精彩发言。下面清刘俊敏老师为大家的发言作点评。

刘俊敏老师:大家的发言很精彩。主发言的同学作了充分的准备,下面提问的同学所提的问题也很精彩,都抓到了点子上。我给大家提三个问题希望大家回去后继续思考:一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与Trips的关系如何;二是,著作权管理有无限制;三是;请大家关注一下欧盟有关的立法。

主持人:有请柴振国院长和郭院长为大家讲话。

柴院长:这次活动举办的非常成功,很有特点。发言的同学准备充分,思路清晰;全体同学积极参加;组织工作有序。希望大家以后举办活动的形式向多样化发展。法学院的活力在与其良好的学术氛围,研究生应该在学术讨论中担任主角,为我们学院的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并希望论坛越办越好。

郭院长:作为法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找会尽自己的努力为我们的论坛提供支持。同时希望同学们积极拓展思路,实践新的形式,将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相结合。

主持人:这次的论坛主题发言部分到此结束。感谢各位领导、老师在百忙之中来参加我们的论坛,感谢四位主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谢谢大家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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