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宋前期,每遇水旱饥馑等灾荒,宋政府通常会颁布纳粟令格。这些纳粟诏令,每每强调民户纳粟自愿。纳粟令格的覆盖范围,与受灾地域对应,灾伤州军的地理位置和战略位置不同,入粟起纳点亦有所区别。官府往往以纳粟令格为法定依据,以官爵、免役等优惠条件,劝诱富民赈济、赈粜或赈贷。对于纳粟令格,富民群体中既不乏主动响应者,又有不为所动者。从纳粟令格的内容来看,影响富民纳粟选择和官方劝分实效的因素有很多,譬如,纳粟人资格问题,入粟标准过高,赈济、赈粜、赈贷等赈灾方式的差异,恩泽宣敕中的“进纳”二字,等等。对此,宋朝廷的解决办法或是调整入粟标准,或是扩大纳粟主体,或是删去进纳制词中的“进纳”二字,等等。这些措施反映出宋政府在救灾问题上对于进纳财物的依赖,展示了宋代地方的受灾情况、财政状况、民间财富力量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宋廷处理基层社会突发问题的方式方法。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宋代劝分与富民捐输问题研究”(23BZS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