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在后续的审核环节,如果发现拟录取考生的相关信息不符合录取条件,我校有权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2.拟录取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最终录取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3.复试时未提交《政审表》等复试材料的拟录取考生,须在拟录取名单公布后3日内提交至学院电子邮箱进行审核,提交方式详见学院的复试细则。逾期未提交审核者,我校有权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4.拟录取名单中录取状态为“复试合格”是指该考生复试考试合格,如相关专业后续增加招生计划,会依次进行递补拟录取等相关操作。如“复试合格”考生已接受其他高校拟录取通知,则视为自动放弃递补拟录取资格。
5.其他
(1)拟录取的定向就业考生不调取个人档案;拟录取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考生须将个人档案调到我校。
(2)拟录取的定向就业考生须在拟录取名单公布之日起10天内,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接受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协议书》(下载)并按照学院要求提交纸质版(一式三份)。未按要求提供《接受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协议书》的考生按照如下办法处理:学习形式为全日制的,录取类别认定为“非定向”;学习形式为非全日制的,不予录取。
(3)如有疑问可发送邮件至yjs_heuet@126.com或咨询本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2023年4月7日